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以便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中央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根据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确定申请硕士学位时要考试的学位课程,并提供这些课程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有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和法规,品德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规定执行。应适度掌握接受申请人数,以保证校内正常教学和研究任务的完成。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学位或相近专业工作表现良好,做出成绩,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交验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工作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专业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有关院、系(部、所)专业导师组应采用笔试或口试的方式,对申请人目前的学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科目及方法由各院、系(部、所)专业导师组确定。专业导师组负责将考核结果及是否接受申请的初步意见报交校学位办公室。
(四)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正式通知申请人。被接受的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课程听课及考试的申请手续,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工作中表现良好并做出成绩,有科研成果发表。
(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学位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旁听研究生课程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但必须通过以下两类考试:
1.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
考试课程要符合所申请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与在校研究生相同;考试在我校进行。其中四门主要学位课程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直接负责,其余课程考试由有关院、系(部、所)负责。学位课程的考试均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70分为合格。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有关院、系(部、所)导师组指定指导都是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字数一般控制在3-5万字,按国家统一的格式要求打印成册。
论文用中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撰写,且必须有中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和英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两个月,由有关院、系(部、所).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评阅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到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认可。
有关院、系(部、所)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应做详细纪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合格者将被授予硕士学位并获得学位证书。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成绩审核。校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申请人应照章交纳。申请学位所需的食宿费与旅差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都须存档。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质,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培养质量问题较多的院、系(部、所〉,研究生院将视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进,减少申请人数甚至暂停接受申请等处理意见。
二??一年一月八日